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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注意:本网页由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秘书处上载,仅为上诉审裁小组运作的一般参考资料,不应视为法律或上诉审裁小组常规的完整或具权威性的说明。如需要就相关上诉个案寻求法律/专业意见,请因应情况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概要

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上诉审裁小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筑物条例》(「《条例》」)第48条成立,以就上诉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的上诉,

  • 是一项针对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由因该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
  • 是一项法律行动,上诉人须承担法律后果。
  • 与其他法律诉讼相似,有关上诉或会很费时,以及可能引致庞大的诉讼费用;
  • 属法定途径,借此向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提出反对;及
  • 受香港法例第123L章《建筑物(上诉)规例》(「《规例》」)所规限。

上诉审裁小组:

  • 由一名主席及不少于两名成员组成;
  • 是一个独立组织;
  • 并非建筑事务监督,亦不属于建筑事务监督的职权范围之下;
  • 并非发出建筑事务监督决定/命令/通知的一方;
  • 一般不会监管建筑事务监督根据《条例》执行其职责及其他职能;
  • 不会处理有关建筑事务监督及其决定/命令/通知的查询或投诉;及
  • 不会就法律、调解或求情等事宜向上诉人提供协助或意见。

《条例》及相关规例的电子版本已上载互联网,网址为www.elegislation.gov.hk/。香港公共图书馆亦备存《条例》及相关规例的文本,以供参阅。

一般上诉程序的流程图

一般上诉程序的流程图

建筑事务监督发出决定/命令/通知

因该决定/命令/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审裁小组秘书(「秘书」) 及建筑事务监督须在该决定/命令/通知送交该人当日起计不迟于21天收到上诉通知

上诉人须在上诉通知发出当日起计28天内,向秘书及建筑事务监督提交详情陈述书

建筑事务监督须在接获上诉人的详情陈述书当日起计28天内,向秘书及上诉人提交其申述书

进行初步聆讯

初步聆讯

进行全面聆讯

全面聆讯

上诉被驳回
上诉得直、被驳回或以其他决定作结

上诉审裁小组对上诉及讼费(如有的话)作出裁定

上诉通知

一般而言,任何人因建筑事务监督行使根据《条例》赋予他的酌情决定权所作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行使提出上诉的权利。该人须以订明方式向秘书发出书面上诉通知,而秘书须在该项决定的通知送交上诉人之日后不迟于21天收到上诉通知。

上诉人须以下述方式将上诉通知送达秘书:

  1. 以挂号邮件或一般邮件寄往其办事处;或
  2. 藉传真发送;或
  3. 面交送达。

上诉人须同时在21 天的期限内,将上诉通知文本一份送达建筑事务监督。

一般而言,上诉通知应包含以下资料:

  1. 上诉所针对的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命令/通知,例如其日期及编号等;
  2. 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命令/通知所涉及的处所;
  3. 上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
  4. 上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署,公司印章和授权签署(如上诉人为注册公司)。

我们建议上诉人在上诉通知的顶部注明「上诉通知」字样,以方便辨识。另外,上诉人亦可使用上诉通知表格提出上诉。

上诉通知及其他上诉文件的签署式样需一致。

详情陈述书

上诉人须在上诉通知发出当日起计28天内向秘书提交详情陈述书,以及将详情陈述书文本一份送达建筑事务监督,当中须载明:

  1. 上诉所关乎的决定的详情;
  2. 上诉理由(如并未在上诉通知内指明);
  3. 上诉所关乎的事宜的详细描述;
  4. 上诉人拟在聆讯中交出的每份文件的描述;
  5. (如有关的话) 上诉所关乎的任何物业或土地的地址及描述, 以及上诉人在该物业或土地所占的权益的陈述;及
  6. 上诉人拟在聆讯中传唤为其作证的证人的详情。

上诉人亦可于向秘书提交上诉通知时,一并提交拟备的详情陈述书。详情陈述书的顶部亦宜注明「详情陈述书」字样,以方便辨识。

建筑事务监督的申述

建筑事务监督须在接获上诉人的详情陈述书文本当日起计28 天内,向秘书提交其申述书。建筑事务监督须向上诉人送达申述书文本一份。

延展时限

上诉审裁小组主席可行使权力,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延展《规例》指明的下列时限︰

  1. 上诉人向秘书提交详情陈述书的时限;
  2. 建筑事务监督向秘书提交申述书的时限;
  3. 诉讼双方要求对方提交进一步详情的时限;及
  4. 诉讼双方遵循对方索取进一步详情的要求的时限。

然而,提出上诉(即向秘书送达上诉通知)的时限则不能延展

因上诉人没有提交陈述书﹑详情等而驳回上诉

上诉审裁小组如信纳上诉人未有遵循下述规定,可驳回上诉︰

  1. 在该项决定的通知送交上诉人当日起计不迟于21天内将上诉通知文本一份送达建筑事务监督;
  2. 在上诉通知发出当日起计28天内,或(如适当)在经延展的期限内,向秘书提交详情陈述书或将详情陈述书送达建筑事务监督;或
  3. 在接获建筑事务监督索取进一步详情的要求当日起计14天内,或(如适当) 在经延展的期限内,遵循有关要求。

聆讯

一般而言,在接获上诉人的详情陈述书及建筑事务监督的申述书后,上诉审裁小组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初步聆讯或全面聆讯。

秘书须在聆讯编定日期前不少于21天,以书面通知上诉各方有关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上诉聆讯一般须公开进行。

授权

上诉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及作出申述。

上诉人亦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或在上诉审裁小组主席批准下以书面授权其他人代表。建筑事务监督可由香港法例第87章《律政人员条例》所指的律政人员代表。

上诉的裁定

在初步聆讯中,上诉审裁小组将裁定是否有应进行全面聆讯的好的因由提出。上诉审裁小组如裁定并无应进行全面聆讯的好的因由提出,须驳回上诉,否则须进行全面聆讯。

在全面聆讯中,上诉审裁小组可作出命令,确认、更改或推翻上诉所针对的决定,或作出其认为适合的其他命令。

讼费

上诉审裁小组在作出上诉的裁定时,可就讼费作出其认为适合的命令。一般而言,有关讼费须视乎上诉结果而定。

送达文件

送达上诉审裁小组(或秘书)及建筑事务监督的文件

文件须面交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秘书及建筑事务监督的办事处。

送达上诉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文件

如收件人是个人,文件须面交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点致予该人。

如收件人并非个人,文件须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其注册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

邮资不足的邮件

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收取欠资及相关费用。上诉审裁小组秘书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由香港邮政退回寄件人(有回邮地址)或予以销毁 (没有回邮地址)。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上诉审裁小组秘书,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有关上诉通知的送达, 请参考相关部份。

上诉人的地址及联络方法如有任何变动,应尽早通知秘书及建筑事务监督。

上诉的撤回

上诉人可藉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撤回其上诉或放弃其上诉的任何部分。上诉人亦须在发出撤回上诉通知后,尽快将通知文本一份送达建筑事务监督。

下载撤回上诉通知表格

联络方法

上诉审裁小组秘书

上诉审裁小组,《建筑物条例》- 上诉审裁小组秘书的联络资料
地址: 香港九龙弥敦道345号
永安九龙中心10楼1005-06室
电话号码: 3579 2270
传真号码: 3579 4971

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及房屋署辖下的独立审查组)

屋宇署

上诉审裁小组,《建筑物条例》- 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及房屋署辖下的独立审查组)的联络资料
地址: 香港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
西九龙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总部地下
一般查询及收件处
电话号码: 2626 1616
传真号码: 2537 4992

房屋署辖下的独立审查组

上诉审裁小组,《建筑物条例》- 房屋署辖下的独立审查组的联络资料
地址: 香港九龙黄大仙龙翔道138号
龙翔办公大楼8楼
电话号码: 3162 0597
传真号码: 3162 0069

注意:本网页所提供的联络方法,仅供处理上诉审裁小组的上诉相关事宜。上诉审裁小组并非建筑事务监督。一般而言,上诉审裁小组的职能并非处理有关建筑事务监督的查询或投诉;或就法律、调解或求情等事宜向上诉人提供协助或意见。如欲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查询,应直接向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房屋署)提出。

由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秘书发出